贞丰县人民法院
司法网络拍卖公告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将于(略)**时至(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略)/**/**),户名: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办财富中心大底盘2幢1层**号一套商业用房。
拍卖标的概况:
房屋产权情况说明: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办财富中心大底盘2幢1层**号一套商业用房登记状态为预告,未办理产权登记原因为产权人未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详细流程及所需条件,请自行与登记机关咨询)。
房屋建筑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办财富中心大底盘2幢1层**号;
(2)建筑面积:**.**㎡;
(3)房屋用途:商业服务;
(4)建筑结构:钢混结构;
(5)设备设施:上水、下水、电、讯;
(6)所在层数/总层数:1/**;
(7)建成年代:**年;
(8)空间布局:**号开间4.1米左右,进深7.3米左右;**号开间4米左右,进深**米左右;**号开间2.7米左右,进深5.4米左右;层高均为5.6米左右。三个铺面为独立隔断
(9)使用及维护状况:至价值时点为空置状态,商服维护一般;
(**)完损状态:根据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建筑结构基本完好;
(**)装饰装修:不锈钢玻璃门,水泥地面,墙面、顶棚瓷粉。
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以及其整数倍)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贞丰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贞丰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8日起至(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下午**:**-**:**)接受咨询看样,有意者请与贞丰县人民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略)。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起拍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买受人收到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过户材料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标的物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买受人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缴纳标的物所有权人应承担的税费后三个工作日内持发票至本院提交退税申请,经本院审查无误的,可从拍卖款中扣除应由标的物所有权人承担的税费);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税费请竞买人参与竞拍前至相关单位自行咨询,请谨慎参与竞拍。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竞拍成功后**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执行款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户名:贞丰县人民法院,账号:(略)(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略)/group/thread/(略)-(略)1.htm?spm=0.0.0.0.6FwN8D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咨询电话: (略)-(略) (黄法官)
监督电话:(略)-(略)
淘宝网客服热线:**-(略)
联系地址:(略)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