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环通〔**〕**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黔环通〔**〕**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略)贵州铜仁石阡龙泉加油站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6月9日-**年6月**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略)-(略)
通讯地址:(略)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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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
审批文号 | 铜环表〔**〕**号 |
审批时间 | **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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