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YS-**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遗失补正申请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不予以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1.该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权利信息见下表:
权利人 | 身份落证号 | 用途 | 不动产坐落 | 房屋面积面积(平方米) | 不动产权证号 | 备注 |
赵高祥 张梅 | **(略)x **(略)6 | 住宅 | 毕节市七星关区(原金海湖新区)双山镇沙子社区、平原社区、幺塘社区毕节金海湖新区**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双山镇幺塘村安置点3.4号楼(4)2层4号,2层1号. | **.** 及 **.** | 黔(**)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号及黔(**)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号 | 2套 |
毕节市七星关区(原金海湖新区)双山镇平原社区、幺塘社区毕节金海湖新区**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双山镇幺塘村安置点3.4号楼(4)2层1号、 | **.** | 黔(**)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号 | 1套 |
2.我单位受理该申请,若对此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我单位;
3.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单位将依法办理作废登记。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略)
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
**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