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青山路中国铁建·国际城H3组团2号楼1单元**层1号房屋【黔(**)南明区不动产权**号、面积:**.**㎡】的公告
(第一次拍卖)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将于**年5月**日**时至**年5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略)/court_item.htm?spm=a**w.(略).pagination.2.4e4e**R1bnob&user_id=(略)**&auction_source=0&st_param=-1&auction_start_seg=-1&page=3—参见全国法院页面:https://(略)),现公告如下:
特别提醒:该房屋未腾空,可以统一看房。如成交,被执行人承诺配合腾空交付。拍卖不含装修及房屋内所有物品。标的物以实物交付时现状为准。具体情况各意向竞买人请务必实地查看后再决定是否参与竞买,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认可。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与缴纳税费事宜,需意向人自行前往相关单位了解,实际面积以过户变更登记交付为准,本院不承担任何责任。水电物业费等欠费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核实,若有前述情况,由债权人另行主张,不在本次拍卖内处置。照片仅供参考。
瑕疵说明:一般装修。如有其它瑕疵,本院不做任何承诺。
一、拍卖标的: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青山路中国铁建·国际城H3组团2号楼1单元**层1号房屋
网络询价均价:(略);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或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展唐助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展唐助拍”统一安排),联系电话:(略)-**-**、手机:(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同时法院不负责移交房屋。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产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与缴纳税费事宜,需意向人自行前往相关单位了解,实际面积以过户变更登记交付为准,本院不承担任何责任。水电物业费等欠费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核实,若有前述情况,由债权人另行主张,不在本次拍卖内处置。与拍卖人无涉。
“展唐助拍”将代为通知买受人办理标的物过户、办证事宜。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优先购买权人,请于开拍前3日内与本院联系。
本次拍卖已通知各方当事人:因当事人原因未接受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年6月5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收款账号:(略)(略)**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略)/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
十三、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监督举报电话:(略)-(略)(江法官)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预约看样联系电话:(略)-**-**、手机:(略)。
过户、办证事宜由“展唐助拍”代为统一通知,联系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略))”上查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