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欢迎来到贵州招标网 登录 免费注册

建筑市场网

旗下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招标公告> 贵阳市学校食堂米、油集中采购质疑公示

贵阳市学校食堂米、油集中采购质疑公示

招标公告 贵州-贵阳 2025-07-08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2025-07-08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招标公告正文
下文中(略)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注册/登录或拨打咨询热线 010-89352896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略)**TW项目名称:贵阳市学校食堂米、油集中采购
品目编号:P(略)**TW**品目名称:品目二:贵阳市教育局学校食堂粳米(珍珠米)采购
采购代理:(略)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略)
地址:(略)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1、请问该招标代理机构,品目二品目三还有品目七都是一个资格文件,请问一下为何分值差异这么大?事实依据:1.品目(略)”在“商务符合性 - 商务条款”及“汇总”项显示“不通过。品目七和品目三商务评分通过.法律依据:若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泄露品目间评审信息,(略)、其他方串通,操控不同品目评分结果,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 )等规定 ,还可能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评审保密、公正的要求,属于违法违规,中标(候选 )结果可能无效,涉事方会被处罚(罚款、取消资格、追究刑责等 )。质疑事项2:1、该单位经营范围都不具备粮油品类的产品,请问招标代理机构是如何审核的? 2、经营范围无粮油类产品,现阶段我们质疑该单位的大米检测设备及大米加工厂需要实地进行考察核验事实依据:1.发证机构相关:(略) ,状态有效 ,地址为金阳街道办事处金阳大道西侧贵阳富力新天地二期第9栋6层7号和8号 ,业务范围含服务认证(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等多类)、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等多类) 。 ? 资质认证时间:初次获证** - ** - ** ,监督次数1 ,再认证次数1 。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认证业务范围涉及蔬菜类与薯芋类等、水果类等的初级加工,畜禽(猪肉)的分割加工 ,不包含大米类别. ? 企业相关: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景阳街道经济开发区贵州永祥供应链产业园6#1层**号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需依法取得许可 。同时,《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也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按类别管理,若证件许可范围未包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粮油相关食品类别,就不具备粮油加工或销售资质,需查看许可证具体许可的食品类别来确定 。 比如该证件许可范围是猪肉、水果、坚果类等加工销售,无粮油类对应许可内容,就不能开展粮油加工销售,否则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会面临监管处罚 。质疑事项3:1. 质疑点:(略)因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被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处罚时间在近3年内,却通过资格审查。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修市监处罚(**)**号文件显示,该公司存在经营违法行为,违反招标文件中“近3年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三节应商资格条件的第一大点第5点,“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质疑事项4:质疑点:存在严重用工违法行为并造成舆论影响,却通过资格审查。事实依据:事实依据:该公司曾因辞退怀孕员工引发纠纷,存在用工合规性问题,不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资格要求。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中第一章第三节应商资格条件的第一大点第5点,“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
请求: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合法性,保障公共利益与其他合规投标人权益,现依据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恳请贵单位: 1. 启动中标资质核查程序,取消((略))((略))本次中标资格; 2. 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通报监管部门,限制其参与后续招投标活动; 3. 若因该公司违规导致招标流程需重新开展,我方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恳请贵单位重视并妥善处理,盼复为感!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针对贵阳市学校食堂米、油集中采购品目二(品目编号:P(略)**TW**)递交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已于**年6月**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结合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现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请问该招标代理机构,品目二品目三还有品目七都是一个资格文件,请问一下为何分值差异这么大?”的回复: (一)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贵公司品目二、品目三、品目七响应文件中,均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单独提供“与所聘用的所有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的书面承诺。该承诺属于商务实质性条款,因此贵公司品目三、品目七的符合性审查,应同品目二一样不通过。 (二)品目三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略)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等媒体发布的更正公告。 (三)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1、该单位经营范围都不具备粮油品类的产品,请问招标代理机构是如何审核的? 2、经营范围无粮油类产品,现阶段我们质疑该单位的大米检测设备及大米加工厂需要实地进行考察核验。”的回复: (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贵公司质疑事项中对“该单位”的描述过于模糊,未明确具体是指哪一家单位。上述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三)本项目《采购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特殊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登记表》”。采购人不以供应商营业执照范围为认定依据,对各投标供应商均按照《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进行审查,(略)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贵公司提出的“现阶段我们质疑该单位的大米检测设备及大米加工厂需要实地进行考察核验”,涉及相关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质疑点:(略)因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被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处罚时间在近3年内,却通过资格审查”的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又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略)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略)的,从其规定。 (二)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略))中: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陆元柒角陆分((略))2.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略)0.**),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因此资格审查通过。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4:存在严重用工违法行为并造成舆论影响,却通过资格审查”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略)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因此资格审查通过。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附件
北京建鑫汇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学园北街26号  售后电话:17611131906
©2018-2025 建筑市场网 版权所有   ICP证:京ICP备20001101号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737号
关注微信服务平台
实时提醒定制信息